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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开票”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4-02-01 14:28:2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源波  

  关于禁止“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开票”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及胡静林局长:
  本人是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校友会会长、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源波,近日发现实践中大量存在“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开票”行为涉嫌违法的问题,特反映如下:
  一、“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开票”行为涉嫌违法
  贵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该规定,开票单位必须在收到营业收入后才能开票,否则就涉嫌违法,因此“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开票”行为涉嫌违法。
  二、甲方不及时付款,造成乙方不能及时收到营业收入却要提前负担税款、经济数据虚高等后果
  “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开票”行为发生后,甲方不及时付款实践中大量存在,乙方诉诸法院也比比皆是。这主要造成乙方不能及时收到营业收入却要提前负担税款、经济数据虚高等后果。前者对乙方不负责任,后者对国家、政府和社会不负责任。
  三、若非甲方要求,乙方不会提前开票
  实践中大量存在“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开票”行为都是甲方基于其优势地位而实施。以前,这种“甲方”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现在,只要是甲方,就有可能向乙方提出这种苛刻条件。这种歪风邪气和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刹车,否则上述后果将不断蔓延,所以贵局应进一步明令禁止“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开票”行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本人特提出本建议(本建议已同步刊登于本所官方网站,地址为85717171.cn/shidian.asp?id=4390),请贵局重视并采纳。
  此致
敬礼
                    建议人:刘源波
                    2024年2月1日